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平 、 林進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惟利息與遲延利息已為重複之請求,故請釋明正確之利息、遲延利息之起、迄日,並釋明「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明確利率。
二、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林進福應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如對債務人林育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進福負清償之責」。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育平、林進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