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44號原告 王雪琳 訴訟代理人 賴勇仁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冬程訴訟代理人 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10月13日16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進行辯論,並請原告具狀更正被告代表人為「冬啟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