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嘉仁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陳怡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紹維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
楊時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邵建威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沈孟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汝菁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林彥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嘉仁、李紹維、邵建威、張汝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嘉仁、李紹維、邵建威、張汝菁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
4年4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104年7月21日裁定自104年
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104年9月26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莊嘉仁等4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莊嘉仁等4人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