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戒毒偵第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貳個及塑膠鏟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