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