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時,應向第一審提起,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時,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廿六日辯論終結,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宣判,現於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繫屬中,而原告則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前揭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出,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又誤向第一審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則揆諸前揭所述,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而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尹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