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共同持有第壹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另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開二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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