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八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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