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煒智
選任辯護人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一)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煒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該宣判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新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113年10月2、3日均停止上班1日,此有新北市政府防災宣導互動網-災時專區網頁列印資料可憑,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