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告 陳婉琳
被告 高宇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告 陳婉琳
被告 高宇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