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

聲請人 蕭京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雅惠 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並追加債務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實際係追加債務人,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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