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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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 朱品華 債務人 李樹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9年6月間受債權人委託,向第三人 廖書曼 催討廖書曼積欠債權人之欠款15萬元,詎債務人於99年8月向廖書曼收取上開欠款後,拒不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債權人,嗣債權人對其提起刑事侵佔告訴,債務人雖於偵查庭訊時表示願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債權人,惟迄未交付,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民法委任關係,請求債務人交付受託催討之款項15萬元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添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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