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22號聲請人 林千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長儀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380萬元,發票日期民國107年10月20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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