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原告林○賢
林○田林○全謝○芹林○永林○玉林○○柳林○花林○梅林○星林○堂兼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楨聲請人即原告林○湖
林○婉林○璇林○珉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宏聲請人即原告林○宗聲請人即追加原告林○一( 林安田 之繼承人)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相對人高○○慧(林○田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王○銘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高○○慧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高○○慧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