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單到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