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毅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毅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壹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顏毅維於民國107年1、2月間某日(即為警107年8月1日查獲前半年某日),在臺灣地區某處,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包,應予更正。驗餘淨重合計1.1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迄至同年8月1日晚間
8時40分許,始為警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搜索扣得上開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扣案大麻2包及其相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持有毒品前科,竟又再次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害社會之安全與秩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持有毒品之期間、犯罪動機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乃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兼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大麻2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大麻,業已滅失,自毋庸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573號被告顏毅維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毅維於民國107年8月1日20時50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住處遭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19公克),並予查扣。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顏毅維對前揭犯行坦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9月7日鑑定書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檢察官林冠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亭妤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