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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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