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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