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47號
原   告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訴訟代理人  何宗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怡餐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7,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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