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溫煥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貳佰伍拾伍萬玖仟│0000000││││司 梁國光 │行││貳佰壹拾貳元│││└─┴─────────┴─────────┴───────────┴────────┴────────┴──┘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