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右當事人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玖拾元,折合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及新台幣三十四元郵票十張,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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