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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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友信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北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表示對原判決尚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上訴等語,對於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均未提及,迄今已逾二十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加以敘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黃倩玲~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