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速偵字第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拾貳台、計算機捌台、錄音機貳台、電話貳台、錄
音帶玖塊、簽賭價目表拾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倍數表陸本、
帳冊壹本及簽單伍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9行所記載「
每週二、四之香港六合彩」,更正為「每週二、四、六之香
港六合彩」,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