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57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被   告  廖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本件得於20日內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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