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06號聲請人 高順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7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71│├──┼──────────┼───────┼──┼──┤│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7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84│├──┼──────────┼───────┼──┼──┤│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76│├──┼──────────┼───────┼──┼──┤│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