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20號原告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被告展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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