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曹世永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施陳由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世永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收養施陳由景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曹世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施陳由景(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收養人健康檢查表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 陳子淦 、生母 陳林水瑛 均歿)之配偶 施連昌 、成年子女 施亮恩施慧恩 先後於本院101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5月14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