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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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廖傳宗
廖傳杰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被 告 林木雄 住宜蘭縣○○鎮○市路○○○○號
居宜蘭縣○○鎮○市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4月15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土地法於64年7月24日修正增
訂有關地籍圖重測之規定,依土地法第46條之1、第46條之2
及第47條授權中央地政機關所訂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立法
意旨,係在以較新科學方法,更新測量技術和儀器,普收測
量整理實效,使地籍登記趨於正確,測量後各土地間之面積
有所更動,亦係以精密儀器定出正確界線之必然結果。請就
何須以重測前地籍圖為經界線表示意見。㈡、觀諸宜蘭縣○
○鎮○○段○○○號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僅補正界址點E、F
、A,並依照補正結果測量,而作成地籍圖,且上開界址點
與同段424地號(重測前宜蘭縣○○鎮○○○段○○○○○○號
)並未相鄰,請就訴外人 呂燦枝 補正界址點E、F、A與同424
號土地位移有何關聯表示意見。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