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24號
原   告  鐘亭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被   告  陳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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