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層之1原告丙○○
號地下一甲○○
號地下一被告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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