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乙○○
號8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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