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06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30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06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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