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豐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20日豐警偵字第0950038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3時許。
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豐原市○○街○○○巷○○號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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