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玉小字第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人 丁○○
        黃金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玉小字第6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9月22日下午12時6分在本院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肆
萬伍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循環利息總額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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