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簡字第2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當事人間95年度旗簡字第23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日期轉換■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新臺幣252,063元及民國
■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日期轉換■以其
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購買     ,約定價款新
台幣(下同)■金額轉換■,應於■日期轉換■至
■日期轉換■止分   期付
清,如遲延期以上,即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詎被告自
■日期轉換■起即未支付,遲延  期以上
,履經催索,迄未給付,尚欠      元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為證。其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業鑫
            書記官吳永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永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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