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鄒怡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桂瑀 、 蘇成基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7,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1,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