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吳許亦芬 被告 江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