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俊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2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32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瑋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證據名稱欄內之「被告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應更正為「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並增列「被告陳瑋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瑋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因犯詐欺犯行遭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悟,不思循正當管道取得財物、獲取利益,再以相類手法在網路上以虛偽販賣虛擬寶物之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且被告雖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惟迄今尚未依約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所為殊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詐取之金額、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為2萬8,000元,核屬其實際之犯罪所得,雖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惟尚未返還任何款項予告訴人,此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63頁),是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日後檢察官執行時,被告如已依和解條件將前揭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告訴人,檢察官自無庸就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之部分執行沒收,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續字第223號被告陳瑋俊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F室(另案於法務部○○○○○○○臺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俊明知自己使用之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中,並無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6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F室居所,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RO仙境傳說Online」,在遊戲中私訊 邱浩哲 ,佯稱販售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云云,使邱浩哲陷於錯誤,因而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向陳瑋俊購買上開虛擬寶物,並依指示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將上開款項匯至陳瑋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邱浩哲匯款後,陳瑋俊推託遲延交貨,且未退款予邱浩哲,邱浩哲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浩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瑋俊於警詢及於偵訊時之供述證明告訴人邱浩哲向被告陳瑋俊購買虛擬寶物「暴徒領巾」等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邱浩哲於警詢之證述及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4日GVZ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1、證明被告使用之GNJOY平台帳號「cup0410」底下所有遊戲帳號、遊戲角色,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0日止,查無任何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交易紀錄之事實。2、「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gn00000000」、「gn00000000」之所有遊戲角色,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月10日止,查無任何虛擬寶物「暴徒領巾」交易紀錄之事實。4被告之矯正簡表證明被告於111年10月18日入法務部○○○○○○○○○○○執行之事實。5被害人帳戶及匯款明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告訴人之信用卡照片、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告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等資料證明全部犯罪事實。6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刑事陳報狀、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筆錄、刑事聲請再議狀等資料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後,未履行調解條件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說已經太晚,匯款時間又不確定,等到要匯款再交易,因為忙碌所以沒有交貨,對方就報案,我的帳戶因此凍結,我有寶物的帳戶是之前香港朋友留給我的,他只給我帳號,我不知道他實際名字,我都叫他「達爾」,帳號是「gn00000000」、「gn00000000」等語。惟查,經檢察官函詢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查知被告使用之遊戲帳號與其辯稱從香港朋友「達爾」取得之遊戲帳號內,均無虛擬寶物「暴徒領巾」,顯見被告所辯,與客觀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又被告曾多次因相似案件(如本署107年度偵緝字第759號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487、31355號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415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案件),遭檢警偵辦,此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與判決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其已明知販賣物品卻拖延給付,若有要事,必須延後給付時間,須與買家保持聯繫或詳細說明理由,否則容易致買家認定其有詐欺之意。其仍捨此不為,致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有跟我約定交易的時間,但是等到該時間後,又延期交易時間,被告後來又重新給我一個時間,但後來又沒到,我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也沒退款,一直到三月多,被告直接刪除LINE等語,被告事後又未履行調解條件,顯見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與一般債務不履行不同。綜上所述,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未扣案之2萬8,0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檢察官戴旻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建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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