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103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310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0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0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0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0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0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311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高淑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裁決書字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高淑真(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掣開如附表編號1至12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遂依如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處罰主文欄所示之內容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沒住戶籍地,故未收到罰單。且福科路為30公尺路,又在下橋位置,未留意車速問題,又因未收到罰單,以致在同一地段同一測速位置有數張罰單,請准予減免罰款,特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100年11月23日修正行政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85條之3、第87條等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且業經司法院以100年12月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令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又100年11月23日修訂之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者,原處分機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送交該管地方法院,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該法院」。查,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受處分人係於101年9月6日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101年
9月5日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原處分機關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後2個月內之10
1年10月1日送交本院,有聲明異議狀上蓋用之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及原處分機關101年
9月27日中監自字第1010042569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上蓋用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應適用100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先予敘明。
四、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係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五、經查:㈠受處分人自94年7月12日起迄至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均設籍
於「臺中市○○區○○○街○○○號5樓」,該址亦經受處分人自書於聲明異議狀當事人住所欄,而附表所示12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向上址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務人員遂將該等文書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均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台中49支郵局(中清路郵局),此有受處分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12件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前揭12件裁決書向受處分人所設之戶籍地址送達,應屬合法,且該送達自附表所示寄存之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受處分人竟遲至101年9月5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可憑,其異議均顯逾前開20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㈡至受處分人雖稱其未住戶籍地,以致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云云
。惟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且交通部公路總局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另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99年2月23日修正為「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
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苟未實際居住於上揭戶籍地址,本負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其送達處所之義務,否則受處分人事實上遷徙居住地址,又不辦理異動,亦未申報送達處所,公路監理機關又何能知悉受處分人實際居住處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自僅能就受處分人之戶籍住所地送達文書,此時倘受處分人未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當歸由受處分人自行承擔。又裁決書之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或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有效之送達,則受處分人之權益包括陳述意見之機會,業已受到保障。至於受處分人事實上是否知悉該裁決書內容,則應由受處分人自行負責,要難令原處分機關負擔實際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開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是上開裁決書既已依受處分人當時所設之前揭住所為寄存送達,於法自無不合,縱受處分人實際上未領取郵件,仍不影響原已發生之合法送達之效力,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掛號郵寄方式,將附表所載裁決書送達至受處分人戶籍地。嗣因郵政士無法投遞,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向受處分人為有效之寄存送達,已足生合法送達之法定效果,惟受處分人逾越20日之異議期間,始為聲明異議,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3項、第1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寄存││├──────┼────────────┼───────┤(中監違字第裁)│送達日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舉發違規單號├─────────┤││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主文(新臺幣)││├─┼──────┼────────────┼───────┼─────────┼──────┤│1│101年2月15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12日│││10時24分│器測照,時速63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84921號│││││13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2H084921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2│101年1月31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5日│││8時37分│器測照,時速64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57356號│││││14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並記││││(福安橋前)││G2H057356號│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3│101年1月26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5日│││18時44分│器測照,時速67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55138號│││││17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2H055138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4│101年1月26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5日│││16時0分│器測照,時速63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55264號│││││13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2H055264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5│100年12月28│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5月18日│101年5月25日│││日10時40分│器測照,時速70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15014號│││││20公里(20以上未滿40)│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福安橋前)││G2H015014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6│100年12月17│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30日│││日10時9分│器測照,時速63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2H006469號│││││13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2H006469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7│100年11月22│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5日│││日10時34分│器測照,時速69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1H524267號│││││19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1H524267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8│100年11月19│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5日│││日13時14分│器測照,時速76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1H524958號│││││26公里(20以上未滿40)│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福安橋前)││G1H524958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9│100年11月1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7日│││21時52分│器測照,時速63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1H491087號│││││13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1H491087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10│100年10月24│該車不依限期於100年9月│交通部公路總局│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9日│││日│21日參加定期檢驗│臺中區監理所│60-602A28397號│││││││││││││││││├──────┼────────────┼───────┼─────────┤│││臺中區監理所│第17條第1項│中監車字第│罰鍰1,200元,││││││602A28397號│並自101年4月27日起│││││││註銷汽車牌照││├─┼──────┼────────────┼───────┼─────────┼──────┤│11│100年9月26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5日│││12時38分│器測照,時速67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1H438316號│││││17公里(未滿20公里)│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000元,││││(福安橋前)││G1H438316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12│100年9月19日│限速5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臺中市政府警察│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5日│││11時30分│器測照,時速71公里,超速│局交通警察大隊│60-G1H421605號│││││21公里(20以上未滿40)│直屬第一分隊││││├──────┼────────────┼───────┼─────────┤│││臺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福安橋前)││G1H421605號│並記違規點數1點││││往環中路方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