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2,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