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作成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暨委託書、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合照照片等文件。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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