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頤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昭良 代理人 侯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淑芬 │第一商業銀│頤尚股份有│103年1月31日│16,000元│FB0000000││││行歸仁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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