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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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8年4月24日│25,500元│FA0000000││││ 司苓雅 分行 林瑞典 │司苓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