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九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何以僅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萬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九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