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魏鋒生 債務人 鄭梓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肆仟壹佰零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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