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李松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5456、00000000
00、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87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