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蔡永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