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8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劉醇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⑴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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