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宗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國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羈押原因仍在,於106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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