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 顏杏娟 被告 李友琳 兼前開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小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3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法儒